与此同时,发改委提出五大政策支持。其中,在制定煤炭和电力发展规划时,除必要的生产接续煤矿项目和城市热电联产、电网安全需要建设的电源项目外,优先规划符合重点方向的煤电联营项目,优先将相关煤矿和电源纳入煤炭和电力发展规划。同时,对符合重点方向的煤电一体化项目,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协调力度、优化核准等相关程序,力争实现配套煤矿和电站同步规划、同步核准、同步建设。此外,在同等排放和能耗条件下,电网调度优先安排煤电一体化及其他煤电联营项目电量上网。支持煤电一体化项目优先参与跨区、跨省等电力市场交易。
煤电联营是指煤炭和电力生产企业以资本为纽带,通过资本融合、兼并重组、相互参股、战略合作、长期稳定协议、资产联营和一体化项目等方式,将煤炭、电力上下游产业有机融合的能源企业发展模式,其中煤电一体化是煤矿和电厂共属同一主体的煤电联营形式。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引导下,我国煤电联营取得一定进展,尤其是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以后,发电侧引入竞争机制五大发电集团成立。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依然实行政府管制。当电煤价格随市场行情上涨时,发电企业成本压力增大,而“煤电联动”政策又往往不能及时到位。在这一背景下,煤电联营得到了政府、企业的支持和重视,并在实践中进行了大量探索。2012年之后,市场反转,煤价下跌,煤炭企业与电力企业对煤电联动都表现出比较高的积极性。
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煤炭企业参股控股燃煤电站达1.4亿千瓦,发电集团参股控股煤矿年产能突破3亿吨,形成了以伊敏为代表的煤电一体化和以淮南为代表的大比例交叉持股等多种发展模式。
《指导意见》提出,未来要科学推进西部地区锡盟、鄂尔多斯、晋北、晋中、晋东、陕北、宁东、哈密、淮东等大型煤电基地开发,在落实电力消纳市场的前提下,有序扩大西部煤电东送规模。大型煤电基地坑口电站建设时,要着力推广煤电一体化发展。不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应发展煤电双方大比例交叉持股模式。优先利用在运及在建煤矿的富余产能发展煤电联营。而在中东部地区,则推进电煤供销关系长期稳定且科学合理的相关煤炭、电力企业开展跨区域联营,增强负荷中心供应保障能力。
此外,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分类施策”的方针,针对在役煤矿和电站,鼓励有条件的煤炭和电力企业突破传统的行业、所有制限制,通过资本注入、股权置换、兼并重组、股权划拨等方式,着力推进存量煤矿和电站实现联营,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 煤炭行业去产能步入全面执行期 煤企将转型可再生
- 直面产能过剩困境 三大煤炭集团主动限产减产去产
- 多煤炭巨头利润缩水超一半 自救聚焦煤炭转化和非
- 新疆伊犁推进电力外送通道建设 服务新能源发展
- 环保部通报一季度环保法执法情况:罚款总额超1亿
-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 股东名单出炉
- 河南许继集团:特高压输电技术助力构建全球能源互
- 首轮综合电改试点方案获批 云贵将开展跨省跨区电
- 首轮综合电改试点方案获批 云贵将开展跨省跨区电
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文章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有效性和适用性等作任何的陈述和保证。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遵守中国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马上与本网联系更正或删除,可在线反馈、可电邮(link@china1baogao.com)、可电话(0755-28749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