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羿楠表示,1982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最初规定了企业罚款权,该条例已经于2008年被废止。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企业罚款权。罚款实质上是一种剥夺员工财产权的行政处罚行为,依据相关行政法律规定,只有法律授权范围内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企业作为一种营利性组织,没有罚款权。
从《劳动法》原理来说,劳动关系是强弱对比明显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设置罚款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和法院也大都认为用人单位无权直接对职工进行罚款,企业的多数罚款均是无效的,职工有权不予支付或讨回。
律师建议:企业可以通过其他合法合理的方法整治迟到、旷工等行为。如完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警告、记过等处分,或者以奖代惩,拆分工资结构,设置全勤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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