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提示,近来国际税收环境出现新的变化,基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全部行动计划的最终报告,2016年1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反避税“一揽子方案”;近期,中国香港税务机关也明确提出了实施信息自动交换机制的要求,并期望于2018年底前正式开始信息交换。
报告介绍,其中欧盟反避税“一揽子方案”包括新的反避税规则、与防范滥用税收协定和常设机构认定的相关建议、加强建设成员国间就分国别报告与税务信息的自动交换机制以及加大对激进税务筹划的研究和监管力度等内容。
香港信息自动交换机制则在原有基础上规定了需进行信息申报的金融机构与银行账户的范围,明确了金融机构有辨识需要申报的银行账户以及向账户持有人收集资料的责任,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向税务局提交资料的范围,确定了税务局执法的权力以及就违规情况进行的处罚措施。
普华永道中国国际税务部合伙人王鹏就此分析称,当前,欧洲日益成为中国企业青睐的投资热点地区。虽然上述新政目前仍在讨论阶段,尚未正式出台,中国企业仍需注意上述新政在未来可能带来的影响,比如新的反避税规则会对企业真实合理的运营安排提出更高的要求;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难度可能进一步增加。分国别报告等信息交换机制对跨国企业运营透明度有了更高要求。同时,跨国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需提高对合规层面的重视。
至于中国香港方面的信息自动交换机制,王鹏认为,凭借着较为宽松的财税环境与不断完善的国际双边税收协定网络,中国香港成为了多数中国内地企业“走出去”的“第一站”。在此背景下,中国内地企业也需对中国香港政府推出的新政予以关注,并就此重新考量企业自身的跨国运营安排与税务筹划方案,进一步丰富其在中国香港公司的商业实质,提高驻香港公司日常运营中的税务合规性,从而尽量降低由信息自动交换机制带来的被中国香港或其他国家和地区税务机关判定为跨境避税而遭受处罚的潜在税务风险。
除上述两个税务政策可能发生的变化外,报告提示,随着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步伐的不断加快,由于复杂的国际间税务环境以及投资东道国特殊的当地税制环境,常见的跨境税务争议问题也会随之显现,比如转让定价、常设机构等类似的问题。
王鹏建议,为解决国际间的税收分歧与争端,中国企业可以通过申请相互协商程序以寻求所在国主管税务机关的协助。
资料显示,相互协商程序是税收协定下一种解决税务分歧的机制,使得缔约国的主管当局能够有序讨论、协商,并希望能解决跨境税务分歧和澄清不确定的税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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