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自2004年10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已实施汽车召回1079次,共召回缺陷汽车2533.85万辆。
从召回涉及的汽车总成来看,因发动机缺陷引发的召回最多,共召回270次,涉及缺陷汽车809.80万辆;因气囊和安全带缺陷引发的召回134次,涉及缺陷汽车441.08万辆;因电器设备缺陷引发的召回181次,涉及缺陷汽车279.48万辆。
下一步,质检总局将加强与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间协调联动,落实缺陷汽车产品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大缺陷信息收集分析、缺陷调查、召回实施情况监督、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力度,督促企业主动履行召回法定义务。
质检总局还同时发布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办法》根据消费类产品存在伤害及安全隐患的风险程度,对消费品召回实施目录管理,计划先从儿童用品和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开始实施。《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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