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消息,根据《指导意见》要求,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都可以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材料。经办机构将听取参保人员、专家、行业协会等各方面意见,根据评估结果,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协商谈判。在签订服务协议并向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后,就可以取得医保定点资格。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郑雪倩认为,医保定点从行政审批转为协议定点,这种“简政放权”对医药产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不过,这意味着以审批准入为主的事前监管将向以执法查处为主的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对监管部门来说,无论是监管水平还是监管方式,都将是一个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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