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提出,率先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研究启动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创新外汇管理体制,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限额内可兑换试点;
进一步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不断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支持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依法设立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允许自贸试验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证券期货业务交叉持牌试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支持设立外资健康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互联网金融在自贸试验区创新发展;
加快建设面向国际的金融市场,支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加快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建设,尽快上市原油期货。积极推进天然气、船用燃料油、成品油等期货产品研究工作。
不断加强金融监管,切实防范风险;支持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加强自贸试验区金融监管服务能力建设,探索本外币一体化监管体系;加强自贸试验区金融监管协调,探索功能监管。
另外,方案还表示,上海市人民政府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进一步完善金融信用制度建设等方案。
以下为全文:
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改革开放和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战略要求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战略任务,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出发点,根据积极稳妥、把握节奏、宏观审慎、风险可控原则,加快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金融服务业开放和建设面向国际的金融市场,不断完善金融监管,大力促进自贸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及时总结评估、适时复制推广,更好地为全国深化金融改革和扩大金融开放服务。
二、率先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按照统筹规划、服务实体、风险可控、分步推进原则,在自贸试验区内进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先试,逐步提高资本项下各项目可兑换程度。
(一)认真总结自由贸易账户经验。抓紧启动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一体化各项业务,进一步拓展自由贸易账户功能。自由贸易账户内本外币资金按宏观审慎的可兑换原则管理。
(二)支持经济主体可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开展涉外贸易投资活动,鼓励和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利用自由贸易账户等开展金融创新业务,允许证券、期货交易所和结算机构围绕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充分利用自由贸易账户间的电子信息流和资金流,研究改革创新举措。
(三)研究启动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适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开展境外实业投资、不动产投资和金融类投资。
(四)抓紧制定有关办法,允许或扩大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在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投资,尽快明确在境内证券期货市场投资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方式,研究探索通过自由贸易账户等支持资本市场开放,适时启动试点。
(五)建立健全区内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境外融资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综合考虑资产负债币种、期限等匹配情况以及外债管理和货币政策调控需要,合理调控境外融资规模和投向,优化境外融资结构,防范境外融资风险。
(六)创新外汇管理体制,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限额内可兑换试点。围绕自贸试验区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目标,进一步创新外汇管理体制。放宽跨境资本流动限制,健全外汇资金均衡管理体制。统筹研究进一步扩大个人可兑换限额。根据主体监管原则,在自贸试验区内实现非金融企业限额内可兑换。逐步扩大本外币兑换限额,率先实现可兑换。
三、进一步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扩大人民币境外使用范围,推进贸易、实业投资与金融投资三者并重,推动资本和人民币“走出去”。
(七)完善相关制度规则,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根据需要在境内外使用。
(八)在建立健全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基础上,根据市场需要启动自贸试验区个体工商户向其在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资金支持。
(九)拓宽境外人民币投资回流渠道。创新面向国际的人民币金融产品,扩大境外人民币境内投资金融产品的范围,促进人民币资金跨境双向流动。
四、不断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
探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开展相关改革试点工作。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探索金融服务业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机构扩大开放。
(十)支持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依法设立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
(十一)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新设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专营机构、专业子公司等方式进入自贸试验区经营。
(十二)支持具有离岸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在自贸试验区内扩大相关离岸业务。在对现行试点进行风险评估基础上,适时扩大试点银行和业务范围。
(十三)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国家规定设立面向机构投资者的非标资产交易平台。
(十四)允许自贸试验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证券期货业务交叉持牌试点。
(十五)允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专门从事指数基金管理业务的专业子公司。支持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在符合规定前提下委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跨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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