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部委重磅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第一个纲领性文件,《指导意见》让“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有了清晰的发展方向。由此,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在内,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也得以明确。
互联网思维与技术的运用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等特点。因此,按照指导意见的思路,互联网金融企业未来一样需要逐步纳入到金融监管体系。
具体而言,央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这与美国众多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使监管权限的做法一脉相承——对于市场化的合理部分,通过行业自律来满足;非市场化的部分,实施分类监管。
由于互联网金融所拓展的诸多业务领域,与中国金融深化改革的诸多思路相契合,因此在股票市场巨幅震荡、中国金融创新再次站在十字路口之际,《指导意见》对于中国金融改革下一步探索无疑也具有指示意义。
由于一味根据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原则滥用高杠杆、低门槛的股票配资工具,P2P平台等金融创新主体在资本市场危机中承担了自己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正在超越行业,将本身的风险转嫁至整个资本市场当中。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控已经不仅仅止于风险领域,因此,尽快将互联网金融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十分有必要。
在《指导意见》中,已经明确P2P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等均是出于这种考虑。
从另一个角度,《指导意见》也使得互联网金融成为混业经营的一部分,互联网金融牌照价值显现。与此同时,这也规定了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能打着技术创新的幌子,以一个公司从事多种混业业务而实质上进入混业经营状态。
传统金融机构由于在金融领域的资金、人才、制度、风控优势,将主导互联网金融整合。互联网企业将不再是“颠覆者”角色,融合创新将成为新的主题。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公司、金融机构中的不同行业以及互联网金融各种业态之间,如果以开放的心态开展合作,将可能创新出多样的产品和服务,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多种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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