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坚持以人为本、市场主导、属地管理、融合发展的原则,共12条,对涉及的政府管理部门、运营企业、使用者的各方责任,发展原则、车辆登记、企业运营规范及管理、使用者行为规范、信用体系建设、监管与违规处罚等方面予以了明确和规范。
暂行办法规定,在天津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在天津市设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运维技术人员及企业管理人员,每1万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不低于50名服务人员;对使用者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车辆提供者与使用者相互承担的法律责任;制定企业对事故赔偿速看机制、流程、标准等,鼓励为使用者购买一定赔偿额度的事故保险;收取押金的,须在银行设立押金专用账户,使用者押金不得挪用;针对使用者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暂行办法明确,未满12周岁的儿童禁止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及使用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予以处罚。
此外,暂行办法提出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区级政府负责组织所属区域内非机动车停放点位施划工作,并做好停放标志的设置和停放秩序日常监督管理、停放区域环境卫生作业等工作。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市交通运输委网站上公布的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对暂行办法的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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