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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因天丰节能项目遭证监会警告罚款430万

  编者按:2013年4月15日,IPO财务专项检查小组对河南天丰节能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丰节能)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嫌疑;4月18日,证监会稽查总队对其进行初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涉嫌虚增收入、虚增资产、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关联交易未入账等违法违规行为。5月6日,证监会对河南天丰正式立案。6月14日,证监会对相关中介机构立案稽查,保荐机构光大证券、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涉嫌未勤勉尽责,虚假记载IPO申请文件。
  
  光大证券今日公告,公司3月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表示对公司天丰节能项目案已调查、审理终结。公告显示,光大证券因天丰节能项目于2013年11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光大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215万元,并处以430万元罚款;对相关保荐代表人李瑞瑜、水润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提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里提到,因公司在核查天丰节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以及进行财务自查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导致2013年3月27日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2013年3月28日出具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财务报告专项检查的自查报告财务核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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