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了“全国版负面清单”的范围,即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也就意味着,今后,除了上述范围之外,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设立和变更将正式步入事后备案时代。
按照《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备案,既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前,也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可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办理,且设立和变更均是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备案申报材料,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机构仅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提交的备案信息和相关文件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备案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此外,按照《办法》,在“负面清单”以内的范围,不论金额大小或投资方式(新设、并购)均将继续实行审批管理;外资企业并购境内非外资企业的,仍要按照此前的规定,不适用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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