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欧盟的步骤
欧盟条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Lisbon Treaty)第五十条阐明了成员国离开欧盟的步骤。首先,英国政府必须通知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其打算从欧盟退出的意向。一旦通知发出,英国有两年时间与欧盟进行一系列的谈判,来敲定其脱欧的条件与条款。如果英国希望延长谈判的时限,它必须征得所有欧盟剩余的27个成员国的同意。因此,何时通知理事会是一项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决定。现任英国首相卡梅伦在他的辞职声明中指出,何时决定向欧洲理事会提交脱欧的意向通知应当留给下届英国首相决定,也就是说英国政府不会在2016年10月英国保守党大会(Conservative Party Conference)之前提交脱欧意向。
英国脱欧的条件与条款必须获得不少于20个成员国的首肯(而且这20个成员国的总人口不得少于欧盟总人口的65%),以及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的批准。如果条件与条款没有在两年限期以内达成,那么英国将自动退出欧盟。在提交通知到最终脱欧的两年内,英国仍是欧盟的成员,并受欧盟的立法和规则管辖。
英国与欧洲关系的延续
目前还不清楚脱欧之后,英国将寻求与欧盟建立何种政治关系。目前的主要备选方案概述如下。
挪威模式
效仿挪威,英国可能会寻求加入欧洲经济区(European Economic Area)。加入欧洲经济区将允许英国继续享受大部分的欧洲内部市场,即同属欧洲经济区的国家之间的大部分交易不附加限制或关税,包括英国能以欧盟成员国同等条件,向欧盟提供金融产品的服务。但是英国将不能完全享受欧盟市场为农业和渔业的产品提供的优惠。欧盟与世界上53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优惠贸易协定(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脱欧意味着英国不能享受这些贸易协定的优惠(同时英国也不需要履行这些贸易协定下的义务)。在彻底脱欧之前,英国必须要与这些国家签订替代贸易协议,否则将导致英国的进口商品被征收关税。
在挪威模式之下,英国有义务继续向欧盟支付财政预算款项(EU budget),继续允许欧盟公民与劳工的自由定居,迁徙与就业(the free movement of persons)。但英国将被从欧盟决策层剔除,并无法参与欧洲监督机构(European Supervisory Authorities)的政策制定,而该机构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为欧盟国家制定金融服务领域的次级立法(secondary legislation)。考虑到挪威模式下英国对欧盟的法律与政治义务远大于其所能获得的欧洲市场利益,且对于欧盟最高决策与立法层面的自主性荡然无存,英国不太可能接受这种模式。
如果英国采用这种模式,它将要求所有剩余的27个欧盟成员国批准,加上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这三个欧洲经济体国家的同意。
双边协议
效仿瑞士,英国可以谈判并签署与欧盟的双边协议来寻求进入欧洲市场,这些协议将会具体针对某个产业的市场,而非欧洲的整体内部市场。瑞士模式将要求英国接受欧盟在某些领域的立法与贸易规则,允许欧盟公民的自由流动,迁徙和就业。不过,双边谈判不仅困难,而且耗时。瑞士目前经过几十年的谈判,与欧盟签署了超过110个协议,涵盖不同行业的市场准入。如此复杂而且难以预料的步骤在欧盟协约第五十条规定的两年时限以内完成是不现实的。
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
以土耳其与欧盟目前的关税同盟为例,关税同盟意味着英国可以出口英国生产的货物到欧盟,而无需遵守欧洲海关的限制或被征收关税。不过关税同盟不涵盖服务业,也就是说英国的金融机构不能利用与欧盟成员国相同的条件(EU passporting regime)为欧盟的客户提供金融和专业服务。要想打入欧盟市场为成员国的公司提供金融服务,英国的公司将要单独申请每个成员国的许可,或者先在欧盟成员国设立分公司,然后才能进入该国的金融业。不过,在关税模式下,英国将无需向欧盟预算缴纳财政贡献,也不受大多数欧盟法律的约束。
自由贸易协定
英国最有可能会寻求与欧盟签署自由贸易协定 (free trade agreement),这将涵盖商品和服务。最有可比性的自贸协议就是经过六年的谈判今年刚达成的欧盟和加拿大的自贸协议。自由贸易协议旨在消除关税贸易和服务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从国家主权的自由度而言,英国将不需要向欧盟缴纳财政预算,也无需承担欧盟内部的政治义务。谈判自贸协议耗日持久,目前欧盟与美国正在磋商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就是一个例子,该协议仅欧盟的概要部分就长达五十页。
英国国内法律变革
如果成功脱欧,英国的法律体系将面临自《大宪章》以来最复杂的颠覆。首先,英国已在过去的五十年逐步通过国内立法实施了多项欧盟的法律(EU Directive),除非英国国会修订或废除这些国内法律,那么这些国内法将继续成为英国法律的一部分。例如英国决定加入欧共体的European Communities Act 1972就必须被废除。其次,近年来欧盟为了深化统一,规定其欧盟制订的法规一旦在欧盟层面通过,则立即在所有成员国国内产生法律效力,而不需要再由成员国的立法机关批准。一旦脱欧,数以千计的欧盟法将失效,而其管辖的领域是否由英国议会重新立法则无法预料。仅仅让英国议会和政府决定哪些领域的现行欧盟法律应该保留、修改和废除就不是两年内能完成的。
资本市场
欧洲的金融市场势必将持续波动,特别是在脱欧谈判的两年间。因此,交易文件中需要加入关于脱欧影响的条款。首先,签订新合同时,双方需要对于欧盟及其成员国进行重新定义,已经签署的合同则需要修改对欧盟及成员国的涵盖范围。其次,许多贸易合同是基于合同一方为欧盟成员(因其能享受优惠待遇)的基础之上而签署的,一旦脱欧,该合同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另一方拒绝履行义务。再者,因为脱欧进程中的重大政治事件或谈判节点有可能被认为会导致金融市场震荡,合同中应该加入关于该等事件的重大不利影响条款(material adverse change),以免合同一方因为上述事件导致无法履行义务时被认为违约。
兼并与收购
作为欧盟的一员,英国在合同纠纷领域受到欧盟的司法管辖,例如英国法院需要承认并执行其他成员国的法院判决。脱欧之后,英国可能不再受欧盟纠纷管辖权的制约。目前,通过欧盟合并条例(EU Merger Regulation)审核的跨境并购可以被所有欧盟成员国的监管部门接纳,这意味着并购交易不需要向单个成员国提交审核。脱欧之后,与英国有关联的兼并收购交易可能需要由英国竞争和市场管理局(Competition and Markets Authority)单独审核。由于目前英国的反垄断立法和法院判决都以欧盟法律的原则为准,并与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和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的裁决保持一致,脱欧之后,鉴于英国法院不再受到欧盟法律体系的制约,跨境并购的企业可能要面临两套不同司法系统的双重审核,大大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与负担。
结语
英国在两年之内与欧盟及其成员国谈妥完善的退出协议是天方夜谭,想想当年瑞士退出欧洲经济体是1992年,花了1994—1999年五年时间与欧盟谈判双边协议,而该协议直到2002年才生效。脱欧对全球的经济弊大于利,因为谈判中的不确定性将使投资减缓甚至停滞。英国全民公投启动的脱欧进程带来的唯一确定性就是全球未来多年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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