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组织领导。
《意见》指出,随着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中国社会各阶层收入的分配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社会组织来看,从业人员结构也在逐渐发生变化,公务员编制、事业编制、社团编制和劳动合同制并存,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和志愿者同列,中国大多数社会组织现行的薪酬制度与经济结构和经济运行不相适应的状况,如激励机制不足、分配模式较为单一、从业人员薪酬待遇较低、薪酬体系建设较为滞后及政策法规保障缺失等,逐渐凸显出来。
《意见》表明,社会组织对内部薪酬分配享有自主权,其从业人员主要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薪酬一般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等部分构成。基础工资是从业人员年度或月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社会组织自身发展情况、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和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意见》明确,社会组织应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并将其纳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策事项中,一经确定,应由社会组织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应根据薪酬管理制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并严格按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不得超提、超发薪酬。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期间,其薪酬问题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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