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遍房地产新闻,到处可见的是,购房者因开发商不退意向金而投诉乃至起诉后者,开发商有房不卖且一定要退意向金的情况,并不多见。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的保利翡丽华庭(又名保利翡丽公馆)项目算是一例。
“由于翡丽华庭项目各股东方对后续经营策略进行调整,我司决定,在股东方对项目后续经营达成一致决议前,本项目将暂停对外销售。我司已从2016年3月31日开始,陆续为客户办理退意向金手续。”2016年5月,保利翡丽华庭的开发商上海盛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赵星海告诉记者,相关规定并未明确指出,一旦开发商未如期将可售房源一次性全部公开,会受到怎样的处罚,这也是不少开发商敢于“捂盘”的原因。
开发商能否单方面强退意向金
在保利置业这个案例中,由于政府部门的介入,楼盘最终开盘并售罄。但是有一个问题值得探讨,即当购房者未要求退还意向金时,开发商是否可以单方面退还意向金。
记者拿到了一份购房者和保利置业签署的《翡丽华庭认购意向登记书》,其中规定了意向金的有效期,即登记书约定,若登记人未在2016年3月31日之前办理确认手续或者未能选中满意的房屋单元,即为放弃认购权利,意向登记书即刻终止,登记人有权要求退还意向金,但另外一份并未约定有效期。
如果意向金的有效期是2016年3月31日,是否意味着,开发商可以在3月31日之后随时退还意向金?
李文谦认为并非如此,因为在购房者签订《认购意向登记书》并交纳意向金时,开发商是作出了3月底之前会开盘供购房者选房购房的意思表示的,开发商此前单方面暂停售房,迟迟不开盘,是开发商违反了约定,而不是购房者违反约定。
“从登记书中的约定可以看出,开发商退还意向金的前提是,楼盘已开盘,但购房者未办理确认手续或者未选中满意房屋,经过购房人申请后,才退还认筹金。如果开发商根本没有开盘,上述退还的前提并不存在。因此,开放商不能因认筹金的有效期到期,而任意退还认筹金,其还要为其捂盘行为承担责任。”李文谦说。
赵星海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他认为,签订《认购等级意向书》,相当于开发商作出了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开盘的承诺,如果开发商一直不开盘,购房者有权主张开发商承担未能在有效期内开盘的责任,同时赔偿他们所遭受的损失。
“但是由于《认购意向登记书》并未约定,如果开发商不卖房了怎么办,加之意向金的金额一般都不高,那么在诉讼环节,预期利益能否作为赔偿依据就很难说,购房者获得的赔偿可能不会很高。”赵星海对记者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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