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强调,成本监审是政府定价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主要内容,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是价格工作定位转型的重要方向。要坚持成本监审原则,依成本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制定或调整价格原则上都要进行成本监审。要遵循“谁定价、谁监审”原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成本监审主体责任。
《意见》提出,成本监审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政府定价目录修订后应及时调整成本监审目录。要健全成本监审制度,加快修订成本监审办法,健全通用审核指标体系,制定并完善重要商品和服务行业成本监审办法。规范成本监审程序,将实地审核作为成本监审的关键环节。创新成本监审方式,统筹系统力量,发挥第三方支持作用,提高成本监审效率。加强信息化管理,建立完善政府定价分行业成本信息库,实现成本资料可查询、可追溯。逐步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成本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意见》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从组织领导、人员力量、能力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夯实基础,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统筹谋划,确保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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