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一汽轿车发布的公告显示,公司于6月30日收到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发给一汽轿车控股股东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股份)并抄送一汽轿车的《关于对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为:2011年6月28日,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实施主业重组改制,成立了一汽股份。为解决同业竞争,一汽股份向一汽轿车作出如下不可撤销承诺:“在成立后五年内通过资产重组或其他方式整合所属的轿车整车生产业务,以解决与一汽轿车的同业竞争问题”。经查,一汽股份未能按期履行上述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一汽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时,提醒一汽股份严格按照《4号指引》的相关要求,在将变更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披露保证承诺实际履行的履约保证措施、超期未履行的具体补偿措施等,保证承诺事项的切实履行。
同时,一汽夏利发布公告称,公司于6月30日收到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发给公司控股股东一汽股份并抄送公司的《关于对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内容与上述内容相仿。
记者注意到,公告称如果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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