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金融机构同业往来部分有细则动态。
6月29日,记者独家获悉,6月23日,财政部税政司加急下发了《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中将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和同业存单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纳入金融机构营改增试点中“金融同业往来”的适用范围。
上述金融机构营改增试点规定,全称为《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属于规定的第一条第(二十三)项。
此外,意见征求稿还明确,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属于试点过渡政策中“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1项)。
境内银行和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过渡政策规定中的“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2项)。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央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收入”(第一条第(二十二)款)。
通知要求,人民银行研究局、三会财会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于6月24日回复。而意见征求稿内容则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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