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缴存基数为2015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其中,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深圳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1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33765元(201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753元×5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30元。值得一提的是,单位在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2030元的,自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2030元。在2016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单位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关于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16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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