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近日起草了《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在下调企业年金缴费的上限、对企业缴费的分配差距进行限定、完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方式、扩大企业年金适用范围等方面做了修订。此外,关于企业年金的定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的权益归属等问题,由于尚有不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两个方案,以便更充分地听取各方意见。
企业年金规定怎么调整,涉及多个方面。既要管理好企业职工的未来预期,也要考量养老待遇的公平性问题;既要避免企业年金结余不足形成潜在缺口,又要防止企业因此增加负担。多重考量决定了,征求意见稿在下调企业年金缴费上限方面的谨慎。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调整为“8%”,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调整为“12%”,幅度并不大。影响更大的体现在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方式可能发生的变动。过去可以一次性领取养老年金,按照征求意见稿的方案,今后可能调整为按月、分次领取或者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总的来看,强调企业年金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衔接,注重企业年金保持适度节余,构成了征求意见稿变动部分的基调。前者旨在建立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的比照关系以求公平,后者旨在保证企业年金能够长期发挥补充养老权益的作用。
但是,无论从强调公平性还是补充权益的角度讲,目前的改动还不够。退休养老待遇的公平差异,不仅体现在年金和职业年金方面,更体现在企业组织内部。目前,多数有条件的国企已建立起了有企业年金的“五险两金”制,而在数目更加庞大、人数更多的民企里,企业年金仍旧是一个传说。某种程度上,年金制只在国企和机关事业单位得以实现。如果不严控缴费上限,即使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找平,仍可能成为新的养老待遇差距的源头。这个公平性必须通过严控上限才能体现。严控上限的另一个好处是,为职业年金也设置了可比照的上限,让职业年金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职业行为发挥长期的约束作用。
严控上限是应当使用的一种刚性手段,这是否意味着企业年金制应该全方位采取刚性手段加以推行?不是。企业年金作为一种期权,尽管在未来能够为职工提供退休补充保障,但企业和个人需要即时买单,从而会形成现实负担。就目前而言,为企业减负任务繁重,不宜采取刚性措施。
由此来看,关于企业年金的定义和权益归属争论,自愿原则显然是更合理的选项,而基于自愿原则产生的权益,也理当归属职工个人所有。至于扩大企业年金适用范围的命题,应对未建立企业年金制的企业,通过减税等激励手段,结合其他市场化的方式推动。年金的中断和接续,也应考虑企业的经营情况制定灵活政策。
总之,严控上限以求更大范围的公平,放开下限以求更大范围的推行,企业年金才站得住脚并发挥预期管理的积极作用。
- 安倍延调消费税是“头痛医脚”
- 评论:保增长必须谨防通胀控杠杆
- 解决养老难,不要跟老人“玩噱头”
- 刘远举:大城市人真的多了吗?
- 新京报:央企“退房令”落空,国企改革应该加速
- 周铭川:“从严治警”就该提防“设嫖敲诈”害群之
- 北京收取交通拥堵费引热议 网民:“复方”治堵方
- 医保卡全国漫游要防范“人为设卡”
- 央行殷勇详解争议中的“稳健”的货币政策
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文章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有效性和适用性等作任何的陈述和保证。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遵守中国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马上与本网联系更正或删除,可在线反馈、可电邮(link@china1baogao.com)、可电话(0755-28749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