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2016-6-6 9:02:59 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 http://www.china1baogao.com/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
(第6号)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2015年11月2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
2016年4月25日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众和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以电视机、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正能量。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更多更好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励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功能,鼓励公众监督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第二章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根据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业务类别、服务内容、传输网络、覆盖范围等事项分类核发。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单位;
(二)有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五)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六)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第七条申请从事内容提供服务的,应当是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者中央新闻单位等机构,还应当具备2000小时以上的节目内容储备和30人以上的专业节目编审人员。
申请从事集成播控服务的,应当是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申请从事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传输服务、专网手机电视分发服务的,应当是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合法基础网络运营资质的单位,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信息基础网络设施资源和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第八条申请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核意见,并将初核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核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条件的相关材料,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第十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服务内容、传输网络、覆盖范围等业务项目以及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事先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的,应当在签订合资、合作协议后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在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90日内提供服务。未按期提供服务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如因特殊原因,延期或者中止提供服务的,应经原发证机关同意。申请终止服务的,应提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未经申报,连续停止业务超过60日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终止业务处理,并注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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