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三明市将按照“定额包干、超支自付、结余归己”的原则,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基金定额标准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实际发生数超过定额的,超支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低于定额的,结余部分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性收入,其中诊查护理和手术治疗各占50%。
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县(市、区)医改办、卫计局,医管中心各县(市)管理部,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看病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和三明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明委发〔2015〕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开展住院费用全部按病种付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市21家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开展住院费用全部按病种付费工作,符合条件的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自2017年起全面开展住院费用全部按病种付费工作。
二、定额包干
按照“定额包干、超支自付、结余归己”的原则,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基金定额标准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实际发生数超过定额的,超支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低于定额的,结余部分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性收入,其中诊查护理和手术治疗各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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