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出台《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规定(试行)》。规定明确提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B超及四维彩超检查医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孕妇及其家属或其他有关人员透露或暗示胎儿性别的信息;对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最高处5万元罚款。
终止妊娠有严格规定
规定提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含)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经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步审查,报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
妊娠十四周(含)以上的育龄妇女,确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应由本人申请,经区(市)终止妊娠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和审核后,出具《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到医疗保健机构实施。施术单位在接诊终止妊娠手术时,应查验留存受术者身份证和区(市)卫生计生局出具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并详细登记终止妊娠手术对象的相关情况。
住院分娩信息产妇应当如实提供
分娩接生医院必须具备资质,实行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凡到医疗机构要求接生的,接生医院应查验孕妇的身份证,填写住院分娩实名登记簿,登记孕产妇和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现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产妇应当如实提供。对拒不提供相关信息的,在做好医疗救治的前提下,在2个小时内通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并作好记录。住院分娩信息不得对外泄露。助产机构应准确录入实名登记采集的信息。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必须有两名医生共同签字,加盖公章,并向所在镇(街)计生办通报。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必须在48小时内向所在镇(街)计生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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