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显示,2014年6月25日,吴女士等人与被告签订合同,由对方代办12人欧洲申根旅游签证和赴德意旅游的地接服务。吴女士等人支付12.3万余元。2014年7月29日,旅行社通知,全团旅游签证被德国使馆拒签。吴女士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电子邮件,称为德国使馆官方回复,内容为被拒签是因为旅行社伪造机票信息。此后,吴女士等人重新提交信息,获得签证。吴女士等人认为,被告行为导致被拒签、更改行程、费用增长等,索赔44.2万余元。
被告方表示,被拒签原因是一位团员在签证资料申请表中填写的出境记录不实。在获悉吴女士等人签证获准后,重新调整了旅行安排,且未从中取得任何利益。
此案当庭未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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