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下脸即可识别个人信息的“人脸识别系统”,这么快就运用于交通执法中,令人惊叹。但也暴露一个问题:只要执法效果好,执法部门就可以想怎么来就怎么来,不受任何法律限制吗?回答是否定的。
应当肯定,电子证据属于法定证据种类,既能对机动车违章行为辅助执法,也就能对行人和非机动车辅助执法,这在法律上没有障碍,也没什么不妥。
但这项技术也容易让人产生恐惧,例如,如果被记录的闯红灯者,其信息管理、处理不当,就会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不小威胁。
交警部门有对违章行为的处罚权,但这不意味着,就可以肆意地对违章者采取措施,例如将违法者“大头照”挂到网上,或将违法信息告知所在单位,因缺乏法律授权,这样做是违法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处罚方式只有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拘留(第88条);对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包括闯红灯),该法只规定了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89条)。除此之外的任何措施,由于没有执法依据,本质上都是滥用职权。
可能有人说,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即使被拍到,也只能罚款5-50元,没什么威慑力。但现代政府是“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只能按照人民通过代议机关制定法律授予的权力行事,否则即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即使拍到三次以上闯红灯者,有必要“曝光”或“告知”单位,也得通过立法或有权解释对执法进行授权后才能行使,而不是执法单位想怎么来就怎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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