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股份市值近2亿
据银星能源近日公告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宁夏能源集团《申请函》,提请以现金补偿净利润差额方式履行《利润补偿协议》。
回顾历史,2014年银星能源向宁夏能源集团增发股份购买风电业务类相关资产及负债,总交易金额为12.81亿元,发行股份1.94亿股。同时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显示,注入资产在2014年~2016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615万元、5459万元和6358万元。如果触发利润补偿协议,银星能源可以以总价1元的价格回购一定数量股份。
在完成重组的2014年,注入资产实现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达5008万元,超出业绩承诺392万元。以此观之,其完成后两年的业绩似乎没有问题。然而,其2015年的业绩却让人大跌眼镜。注入资产去年实现2373万元净利润,仅完成盈利预测总额的43.46%,相差3086.87元。
根据《利润补偿协议》,银星能源可以以总价1元回购宁夏能源集团持有的2927.41万股。以银星能源25日收盘价6.46元计算,这部分股权市值达1.89亿元。
面对价值不菲的股份,宁夏能源集团似乎另有算盘。其此番向上市公司提议补偿方式由股份补偿变更为现金。补偿银星能源金额等于截至当期期末6项风电厂资产累积预测净利润数减去截至当期期末6项风电厂资产累积实际净利润数。
两种方式影响各异
两种补偿方式在金额上似乎相差不小,宁夏能源集团以何种理由提出变更申请?
据公告显示,注入资产此前没有限电的情况,但2015年宁夏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对区内新能源企业实施限制发电。这对6家风电厂预测净利润的实现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如不存在限电情形,注入资产2015年度可完成净利润约8631万元。
针对控股股东的提议,银星能源董事会审议通过议案,同意补偿方式的变更,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对上市公司而言,两种补偿方式影响似乎各有不同,但对公司的净利润恐怕没有提升作用。
有会计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倘若以股份回购方式补偿,上市公司将回购股份注销,则意味着基本每股收益将有所增加。而以现金方式补偿,则要看上市公司在会计上对此如何处理。一般而言,补偿资金将作为权益性交易,计入资本公积;二是作为损益性交易。
记者注意到,将业绩补偿款计入损益的做法似乎还存在着争议。譬如斯太尔在2015年10月宣布前三季度盈利同比增长约3479%。其中很大一个因素是收到巨额的2014年业绩补偿款,而上市公司将补偿款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深交所次日便向斯太尔发《关注函》,要求其说明其此番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以及证监会会计部的规定等。此后,斯太尔此后回复称将补偿款计入资本公积。
那么,银星能源将作何打算,两种方式对公司的影响具体体现在哪里?3月25日,记者以投资者身份致电银星能源了解详情,公司证券部一位女士称稍后回复,但记者截稿时仍未收到回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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