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国家去产能措施。国家要求煤矿年作业时间由330天减少到276天、产能将下降16%,全国减少6.2亿吨,内蒙古减少1.4亿吨;国家要求违规煤矿停工停产,全国违规在建8亿吨、内蒙古1.6亿吨(其中已投产0.8亿吨)。
不新开矿、促进煤炭就地平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改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全力推动一些重大项目与现有生产的、在建的煤矿联合重组,重组不成的,签订长期供煤协议,稳定供需关系。届时区内自用煤将达到7.6亿吨,外运5.6亿吨、减少4000万吨,基本实现就地平衡。
争取政策支持。争取国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重点解决乌海能源公司等国有企业职工安置问题;争取国家处置企业债务、银行不良资产、呆坏账核销等政策,促进内蒙古民营煤矿在前几年资源整合、横向重组中的债务化解。经调查我区11户大型民营煤企,2015年底负债1400亿元,其中还息十分困难的有5户;坚持企业自愿、政策引导140户停产半停产煤矿、资源枯竭煤矿有序退出市场,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此外,还将采取有效措施实施资源整合。退出煤矿与相邻保留煤矿可实施资源整合的,将剩余资源划转给保留煤矿,由保留煤矿给予补偿或参股经营,两矿之间及周边有不宜单独设立矿权的资源,通过招拍挂方式优先整合给保留煤矿。
严格控制煤矿超能力生产。全面实行煤炭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监督煤矿严格按公告产能组织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煤矿,由盟市政府责令停产整改。引导企业减量化生产,从2016年开始,按照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对生产特定煤种、与下游企业机械化连续供应以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矿企业,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但应制定具体方案,报所在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探索实行煤炭企业内部产能“存去挂钩”。
推进企业重组升级。落实兼并重组优惠政策,推进煤矿与电力、煤化工等煤炭转化项目联合重组,消化未配置和未转化的资源。实施火电企业参股煤炭企业发电量奖励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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