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多个省份了解到,保证实施垂直管理改革顺利进行已经成为今年一项重要任务。近日,广西自治区政府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期间,确保现有环保机构人员不散、环保力量不削弱,切实保证环保人员队伍稳定。在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江苏省代省长石泰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要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推动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
垂直管理主要是指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县的监测监察机构,承担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市(地)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改革之后,县级环保局将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
环境污染监管一直存在难题。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地方环保部门接受上级环保部门和当地政府的双重领导,尽管地方环保部门在业务上听命于上级环保部门,但在预算和人事上受当地政府的控制。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环保监管在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博弈中通常处于劣势,很多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发展,往往会对于污染企业“网开一面”。
“在地方上,一些污染大户同时也是利税大户。一旦出现环保方面的问题,政府就会干预环保执法,往往使环保执法决定沦为一纸空文。”一位环保专家说。
环保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副司长任勇在日前召开的记者会上坦言,垂直管理改革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牵一发而动全身,不只是机构隶属关系的调整,也将涉及地方政府层级间事权、政府相关工作部门间职能、环保系统内部职责运行关系等的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实行环保垂直管理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免责。任勇表示,垂直管理要把责任落实在地方,改革不能弱化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更不能出现地方党委政府履行环境质量改善主体责任有推卸、淡化的现象。
对此,多位环保领域专家认为,实行环保垂直管理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圈”,更好地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保证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执行力,提高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弄虚作假等问题,同时能够统一执法尺度,避免因执法尺度不统一而导致对责任者惩处力度大相径庭的不良现象出现,更好地发现地方存在的环境问题,使得违法行为依法得到及时查处。更为重要的是,这一职责的真正落实有赖于强有力的追责,需要明确地方政府监管责任,避免出现地方政府以环保执法体制的垂直管理改革为借口,推卸履行环境质量改善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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