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规定明确,科技部、财政部是监督工作的牵头部门,负有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并且对监督结果的反馈和运用,建立统一的科研信用体系等职责。而有关部门和地方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相关监督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对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所属单位日常管理和监督,配合相关监督主体对所属单位存在的重点问题和线索进行核查等。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和监管体系。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内部监督机构或专门人员的监督职责,实施全过程“痕迹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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