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下发的《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措词仍然保持了一个基调,那就是积极稳妥、试点先行。即:在条件相对较好、矛盾相对较小、地方政府支持的地区先行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再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总原则仍然延续了【2015】9号文的要求,即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改变对电网企业的监管方式,明确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补贴。
《意见》明确,在深圳市、内蒙古西部率先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将安徽、湖北、宁夏、云南、贵州省(区)列入先期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输配电价。凡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地区,直接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鼓励具备条件的其他地区开展试点,尽快覆盖到全国。
输配电价改革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当属输配电价测算和交叉补贴改革。
在输配电价测算上,《意见》的表述是:按照【2015】1347号文做好成本监审和成本调查,由国家发改委统一组织对各试点地区开展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严格核减不相关、不合理的投资和成本费用;在此基础上,以有效资产为基础测算电网准入总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
在交叉补贴改革问题上,《意见》明确,过渡期间,由电网企业申报现有现有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输配电价回收;输配电价改革后,根据电网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电量、线损率等情况核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测算并单列居民、农业等享受的交叉补贴以及工商业用户承担的交叉补贴。
此外,已经制定了输配电价的地区,电力直接交易按照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暂未单独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区,可采取保持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多少,销售电价调整多少,差价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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