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是日照权利。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出具的日照分析图表明,紫峰大厦建设前,原告居住的203室房屋在大寒日的连续日照时间为一个半小时以上,不足两个半小时,累计日照时间为一个半小时以上,不足三个半小时;紫峰大厦建成后,203室房屋在大寒日的连续日照时间为一小时以上,不足一个半小时,累计日照时间为一小时以上,不足两小时。据此可以认定,203室房屋在紫峰大厦建成后,日照时间有明显减少,而减少的直接原因是受紫峰大厦的影响。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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