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通过网站、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座谈会等多种渠道征求意见,共收到有效意见5008件。
从意见内容看,多数认为网约车平台应纳入管理,网约车发展过程中暴露了主体责任不清、不公平竞争、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亟须监管。少数意见认为网约车平台不应该纳入管理,主要是因为网约车是市场自发形成,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理念,是区别于传统出租汽车的一种新业态。
关于网约车平台管理方式,多数认为网约车应按照新业态监管,对网约车和巡游车实施分类管理,巡游车承担“一般人群的特殊出行”和“特殊人群的一般出行”,而网约车面向具有高支付能力、高品质的个性化出行服务,两者在定位上有较大差异,应实施分类监管。少数意见认为网约车平台不应该按新业态管理。
关于网约车车辆性质,多数认为网约车车辆性质应登记为“出租客运”,因为我国对于营运和非营运车辆实行严格的区分管理,两者在车辆的安全检测、驾驶技能、报废年限以及保险税费等方面都不同。少数意见认为网约车车辆性质不应该登记为“出租客运”,因为私家车从事运营符合“共享经济”,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率,有利于促进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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