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调整外资房地产企业及境外机构个人购房政策
2015-8-28 9:07:18 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 http://www.china1baogao.com/
此次调整主要针对六部门2006年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其中一大看点是放松了对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购房的部分限制。
六部门明确,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此前,2006年文件对于境外个人购房曾设有“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限制。
六部门还调整了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有关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明确一律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执行。
记者查阅发现,2006年文件曾要求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只有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才按现行规定执行。
此次调整一定程度降低了外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的门槛。按照现行规定,如果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如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
此次六部门还取消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六部门表示,此次调整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将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和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管理。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
此外,除上述政策调整以外,《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继续有效。
- 甘肃省决定对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进行调整
- 网信办:关闭近300家违法违规网站
- 公安部:即日起在全国开展打击地下钱庄统一行动
- 国务院: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 维护农民土地
- 国务院正式发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 微信朋友圈广告网上线 依据大数据分类投放
- 保监会:个人税优健康险赔付率不得低于80%
-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现代流通业和大数据发展
- 商务部:终裁对美日进口光纤预制棒实施反倾销措施
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文章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有效性和适用性等作任何的陈述和保证。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遵守中国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马上与本网联系更正或删除,可在线反馈、可电邮(link@china1baogao.com)、可电话(0755-28749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