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方面界定“失误”
2016年5月,广州市纪委监察局成立了文件起草小组,在广泛收集资料,深入开展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支持改革创新宽容失误的意见》。《意见》的目的在于树立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允许试错的导向,因此将宽容失误的适用内容集中于改革创新领域,具体包括5类:1.推进中央和省、市全面深化改革及相关试点工作;2.承担无先例遵循的探索性工作或科技创新工作;3.解决历史遗留、改革发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4.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推动转型发展的项目建设;5.其他深化改革、探索试验、推动发展的工作。《意见》是问责制度的重要配套,适用对象与问责对象一致。中央和省、市的问责制度规定的问责对象包括党的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国有企业,以及在上述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意见》规定宽容失误的适用对象与前述一致。
如何界定“失误”?该《意见》第二部分专门规定了“失误”的判断标准。根据“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失误”主要是指:1.在推进改革发展工作中因无先例、范例参考,或开展试点创新过程中对政策、环境等把握不够精准而出现偏差;2.在上级没有明确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和事项中,开展探索性试验、尝试性工作,未达到预设标准要求;3.由于非主观原因、难以预见等因素,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未达预期目标;4.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状况,临机决断、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而突破一般性规定。
一般性失误不影响干部提拔
此外,《意见》从三个方面确保宽容失误工作的客观公正。一是原则上提出要求。《意见》第一部分规定了宽容失误工作应遵循的三个基本原则。鼓励改革、激励创新,不因改革创新的一般性失误影响对党员干部的提拔使用,不因先行先试的无意过失改变对党员、干部的客观评价,旗帜鲜明地为受到诬告错告的干部澄清是非。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市情、尊重历史、尊重改革规律,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严明纪律、严惩谋私,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坚决防止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二是条件上予以规范。
为了规范宽容失误的适用,《意见》规定,免责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令禁止,或者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精神;2.符合充分论证、集体研究等程序要求;3.勤勉尽职、竭尽所能、主动作为,积极研究、推动、督办相关工作;4.没有蓄意侵害群众利益,没有为自己、利益关系人或者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减轻、从轻处理,具有上述免责条件之一,或者存在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扩大、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等情形的,可以适用。
此外,在程序上也作出保障。《意见》规定问责调查机关(机构)开展宽容失误工作,应当界定调查事项是否属于《意见》规定的改革创新事项,充分听取当事人申辩意见,征求当事人分管领导的意见;对事实复杂、专业性强的事项,应邀请有关部门或专家组成调查组开展评估。
给出两种宽容处理结果
对免责和减轻、从轻处理两种宽容结果,《意见》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对免于问责的,对当事人或其所在单位按下列方式处理:1.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2.在绩效考核和审计结果运用中免予扣分或处理;3.在干部任用中不影响提拔使用,在廉政审查中不作负面评价;4.不影响考核结果,不影响个人评先评优。对减轻、从轻处理的,根据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规定,“从轻”是指在规定的应当受到的问责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减轻”,是指在规定的应当受到的问责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理。此外,为了避免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重复出现,《意见》进一步规定,改革创新出现失误,问责调查机关(机构)应向相关人员和单位指出问题所在,督促整改;对频繁出现或同地区同系统集中出现的问题,问责调查机关(机构)应组织相关单位查找问题症结,提出改进措施,防止问题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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