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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兜底式增持或涉及更深层次法律问题

其他行业  2017-6-16 14:29:35  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  https://www.china1baogao.com/

  沪深两市近日有超过20家上市公司宣示了“兜底式”增持行为。为规范相关行为,深交所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等向公司员工发出增持倡议书的信息披露的通知》(简称《通知》),从增持主体、增持期限、兜底条款等方面规范信息披露内容看,《通知》基本封堵了信息披露可能的漏洞,但这些上市公司的兜底式增持可能涉及更深层次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将补偿员工增持后可能的亏损,这或许应归为合同范畴。查《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在合同中,有种合同叫作单务合同或单边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单边合同只需要一方作承诺,而另一方需要以某种行为作为条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员工的增持兜底承诺,需以员工的增持行为作为条件,由此可视为构成了单边合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也就是说,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自由。不过此前“兜底式”增持信息披露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比如有的仅规定了员工在某个时间段增持股票享受兜底优惠,并没有限制享受兜底优惠的增持总量,假若员工们增持巨量股票,到时出现巨额亏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真未必有实力补偿;而在实际操作时也可能有员工并不响应倡议增持、或增持量极少。换言之,倡议书可能是做给公众投资者看的,有一定的误导性。《通知》基本堵住了上述漏洞,要求倡议书应披露补偿最高限额、员工完成增持后还应及时披露增持股票数量等。当然,也不排除还有疏漏之处,这需要监管部门依照虚假陈述方面的法律法规,细加探究。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将作为倡议人对员工的承诺纳入承诺事项管理并披露承诺履行进展。笔者想补充的是,在监管层面也应将兜底式增持承诺纳入监管范畴。2014年证监会出台《上市公司实控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将承诺明文纳入约束事项,主要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只是对兜底式增持的承诺还不在上述规范事项之列。为强化对兜底式增持承诺的监管,笔者建议修改4号文,将“兜底式增持承诺”也纳入规制范畴。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守信用、违背当初“兜底式增持承诺”的行为,均应记入诚信档案,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甚至认定为不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出“兜底式”增持倡议时,或许没有考虑到这其中可能牵涉到的更深层次法律问题。比如,《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说明相关员工是否构成倡议人的一致行动人。假如构成一致行动人,员工增持量超过5%,那么就需要按照收购法律法规暂停增持并发布信息公告,真触及要约收购红线,就需发出收购要约。即使员工持股与控股股东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当前学界对员工持股是否属于社会公众股也有争议,假若员工将剩余股份全部吸纳,一家由控股股东、董监高、员工持股的公司,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布要求,是否还存在公众性,是否应该退市,都存在疑问。

  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兑现补偿时,可能涉及锁定期股票的抛售。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的主要是股票资产,而这些股票还处于锁定期、或用于质押融资,如果员工按照倡议增持本公司股票出现巨额亏损,控股股东、实控人需按承诺(单边合同)赔偿,那么其所质押股票就不得不爆仓甩卖。可问题是,变卖这些尚处于锁定期的股票,岂不是违背了法律对限售股的锁定期规定?

  如此看来,仅从信息披露的角度,让投资者明了兜底式增持承诺中的风险还不够,还应从依法治市高度,研判其可能涉及的深层次法律问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倡议增持,员工并非就可毫无约束地增持。对此,需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研究出台更为详尽的操作细则,以维护法律法规系统的严肃性和神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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