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流传一份名为《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文件》的文件,内文称“2017年3月30日后个人购买的商服类物业,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方可再次转让,可转让给单位,也可转让给个人。”
对于330新政后个人购买的公寓能否卖给个人的问题,广州市住建委12日晚回应指:广州市3月30日发布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本通知施行之前,已购买的商服类物业可转让给法人单位、也可转让给个人;个人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据此在业务操作规程(穗登记[2017]34号)上明确“2017年3月30日后个人购买的商服类物业,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方可再次转让,可转让给单位,也可转让给个人”。属于政策本意在执行层面的具体办事细则,并无歧义。
也就是说,330新政后个人购入的公寓,可以转让给单位或个人,但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方可再次转让;但法人单位购入的公寓,再次转让时也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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