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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在异地开展贷款业务的法律风险

金融投资  2016-9-19 10:20:56  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  http://www.china1baogao.com/

  我们在工作中了解到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常常因为在外地完成不了分公司的注册或者其他原因,在没有取得外地分公司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却在外地开展贷款业务,这类的行为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无照经营的法律风险?我们主要分以下几类情形来分析讨论:
  
  情形一:未在异地设立分公司,也未设立固定的经营场所,但在异地开展贷款业务
  
  此种情形通常指的是小额贷款公司为了给异地的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而外派员工到该客户所在地直接以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借款协议,在此类情形中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在异地设立固定的经营场所,也没有设立分公司,是否构成无照经营?
  
  银监会央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并未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地域做出规定。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由各地金融办负责。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但我们在查看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时,往往发现其经营范围有地域限制,比如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显示“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专营小额贷款业务”,而有的经营范围显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故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登记信息,即在经营范围内,故在小额贷款公司能否异地经营需要根据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来确定。
  
  在没有地域限制的情形下,小额贷款公司在没有取得异地分公司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能否异地开展贷款业务呢?我们再从公司法和行政法的角度来论证下这个问题: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展借贷业务属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动,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并不能得出小额贷款公司在异地从事借贷业务必须要开设分公司的结论,但是可以知道如果公司在外设立了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就是设立分公司,则应该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4〕293号)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应当是全国统一的。只要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依法没有地域限制,被许可人在一个地方取得了行政许可,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被许可的活动,无需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请同一行政许可或者目的相同的行政许可。例如,一个建筑企业在某地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参加投标、承揽建设工程,无需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如果为了方便生产经营活动,在某地依法设立的企业拟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综上可知,对于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小额贷款公司,若经营范围没有地域限制,可以到异地开展借贷业务,不属于无照经营行为。但若另设分支机构等经营机构的,应当另办营业执照。
  
  情形二:设立了经营机构,但未取得营业执照,而在异地开展贷款业务
  
  还有另外一类情形也很常见,就是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在登记地外设立经营机构,比如开设分店,但实际上没取得营业执照。这些小额贷款公司长期在外地分店内接待客户,并且直接以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相关借款协议,收取相关款项,并设置核算收入和支出的财务账目。此类行为是否构成无照经营呢?
  
  正如我们在情形一中分析的,“在某地依法设立的企业拟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情形二中开立分店并且实际开展了经营活动属于小额贷款公司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行为,按照规定应该办理登记并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若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设立的经营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则
  
  已经构成了无照经营。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时,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处理。根据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情形三:未设立分公司,冒用分公司的名义在异地开展贷款业务
  
  此种情形是指有些小额贷款公司,为了在异地更好的开展业务,在异地开立设立了固定的经营机构,但在还没有拿到营业执照时便以分公司的名义,在设立的经营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面临什么法律风险呢?
  
  根据《公司法》第210条之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未依法设立分公司,而采用分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构成该条所说的“冒用分公司名义”的行为,将受到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被取缔的处罚,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小额贷款公司在没有取得异地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开展异地贷款业务是否合规不可一概而论,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不同,关键在于看经营范围是否有地域限制,还有否在异地设立了分支机构,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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