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药诉加多宝商标侵权索赔10亿已获立案
2014-5-8 10:40:08 中国产业信息研究网 https://www.china1baogao.com/
公告显示,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于2000年5月2日签订协议授权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至2010年5月1日。后鸿道集团又分别于2002年11月及2003年6月签订《“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欲将合同期限延长至2020年5月1日止。
2010年,广药集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以收回王老吉商标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做出“(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仲裁裁决:《“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并且应向广药集团支付人民币46.43万元以补偿其垫付的仲裁费。
广药集团认为,上述裁决意味着鸿道集团能够合法使用“王老吉”商标的最终期限是2010年5月1日,从2010年5月2日之后,再使用“王老吉”注册商标就属于违法。侵犯原告“王老吉”注册商标权,无论是其公司自己使用还是委托授权其他公司使用均属侵权。
据此,广药集团向广东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广东加多宝赔偿自2010年5月2日始至2012年5月19日止因侵犯原告“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0亿元。同时,判令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广药集团称,广东加多宝是生产销售“王老吉”的主营企业,其他五家加多宝公司均为广东加多宝实际开办的企业,都曾共同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六家加多宝公司共同侵害“王老吉”商标权,广东加多宝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其余五被告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近日,广药集团从广东高院自助查询终端查询到,广东高院已立案,案号为:“(2014)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案件状态为:立案待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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