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提出,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网上公示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店名和地址应当与实际店名和地址一致,公示的门面、大堂、厨房等图片应当与实体店一致;公示的菜品信息、主辅料等应当与实际菜品和所用主辅料一致;公示的图片应当与实际菜品基本一致。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包装好食品,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针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征求意见稿提出应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地进行审查以及实名登记,与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第三方平台还应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进行抽查和监测,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办网站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达时间以及食品流向,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如果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订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北京食药监部门相关人员介绍,网络订餐平台容易发布的涉假信息主要有三类:一是网络店铺的字号与工商登记注册的不相符;二是店内操作间实景照片与实际经营场所不相符,一些经营者从网络上下载图片掩盖自身店内的脏乱差;三是店铺的实际经营场所与登记注册的场所位置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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