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规律,注重通过公司治理结构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形成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通知明确,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已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健全的,股权管理事项原则上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其中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本级、集团(控股)公司下属各级重点子公司重大股权管理事项需报财政部履行相关程序;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事项由省级财政部门比照上述原则实施监管。涉及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国有股东归属确定管理权限;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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