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表示,新增负债规模由国务院分配,各省份在限额范围内具体执行。同时,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预算法规定,政府举债主体必须是省级单位,市县不能直接参与举债。
新预算法还规定,地方举债只能借助政府债券方式,并将用途限于公益资本性支出,集中于基建和公共设施建设,从而规避举债性福利等现象的发生。
财政部对新预算法实施前截至2014年末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了甄别,共计15.4万亿元。凡属于政府债务部分,将设置3年左右的过渡窗口期,在此期间允许地方逐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置换。地方政府不为国企举债负责,政府只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截至2016年9月底,全国累计完成发行置换债券7.2万亿元。
此外,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地方政府不能给任何人及机构提供担保。
截至2015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16万亿,债务率为89.2%,低于国际通行警戒标准。政府债务的负债率(债务余额/GDP)为38.9%,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及新兴市场国家水平。王克冰表示,负债率水平在2016年末不会有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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