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改革时间表终于明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发改委《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提出,抓紧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调整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费标准,并要求“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促进了我国公路建设跨越式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后遗症”,其中最为突出的矛盾是:一方面民众抱怨公路收费标准偏高,企业尤其是物流业不堪重负;另一方面很多公路经营方收不抵支,出现巨额亏损,投资难以收回。在此情况下,调整完善收费公路政策,包括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势在必行。
难题在于确定怎样的改革方向。一边是民众和物流业呼吁缩短收费期限、降低收费标准,一边是公路经营方要求延长收费期限、提高收费标准,双方的意见相左却都有其道理。民意不可违,经营方的意见也不能不重视,导致政府决策左右为难。实际上,早在去年7月,交通运输部就公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一年多过去了,条例的修订仍处于“难产”状态,其中的主要原因,恐怕正在于决策者“左右为难”。
在这个意义上,收费公路改革可谓在平衡木上跳舞,要兼顾各方利益诉求,找到一个各方都可以接受的改革方案,实属不易。让人欣慰的是,从国家发改委《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这份文件的名称可以看出,此次调整完善收费公路政策,其主旨在于为物流业“降本增效”,即收费公路改革应该紧紧围绕“降费”做文章。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为企业减负无疑是当务之急,而收费公路“降费”,正是为企业减负的必要之举。
当然,“降费”并不意味着忽视公路经营方的诉求,为了达致“降费”目标,适当延长公路收费期限可能是不得不采取的变通措施,即以延长收费期限来换取收费标准的降低,从而兼顾物流业和公路经营方的利益。说白了,就是双方各让一步,进而各有所得——公路经营方获得收费期限延长的好处,物流业获得收费标准降低的好处。
公路收费期限延长、收费标准降低能否获得民众的认同?可能主要取决于期限延长多少、标准降低多少,这同样是在平衡木上跳舞。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政府还贷公路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而是以实际偿债期为准;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可适当延长。对此,改革决策者需要考虑的是:其一,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是不是一定要以偿清债务为准?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能不能承担一部分亏损以尽早“还路于民”?其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是不是一定要以经营方收回成本并赚取利润为准?投资建设公路也是做生意,做生意就会有赚有亏,投资公路建设为何一定得“旱涝保收”?
收费公路改革是在平衡木上跳舞,既要致力于化解眼前的矛盾,更要着眼于收费公路的长远发展以及政策的可持续性;既要算各方利益得失的“小账”,更要算增进社会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这本“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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