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暂适用该办法。深圳市可自行制定本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办法。
该《暂行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变更或者注销等登记手续。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登记信息为单位办理缴费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申报,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规定,核定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缴费基数和缴费月数变更、人员增减变动等业务。
地方税务机关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征额进行征收,及时将已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当日或次日及时足额划解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表证单书,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提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信息统一由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向省地税局提供。
该《暂行办法》同时明确,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未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金额按时足额缴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职业年金缴费参照该办法征收,按规定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
缴费比例、基数是多少?
根据此前公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月缴纳。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计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不含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不含节日补贴)。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014年10月1日至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前,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2014年10月1日至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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