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5号公告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农用机械除外)。
此次被退运的发动机是由烟台某建筑工程机械公司向镇江检验检疫局申报进口的2台韩国产高空作业车,检验检疫人员在对其实施进口检验监管时,发现其搭载的发动机为日本康明斯B3.3型柴油机,该款柴油发动机的环保排放不符合我国规定的指标要求。为此,江苏检验检疫局依法对该批高空作业车用发动机实施了拆卸、退运处理。
江苏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部门负责人介绍说,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不仅赋予检验检疫部门对污染物排放不合格的进口产品实施严格把关的职责,也提醒外贸企业一定要切实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自觉践行绿色的发展理念,避免带来经营损失。外贸企业可向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咨询具体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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