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家乐福通州店任纺织处处长一职。去年9月12日,刘某将两件商品以低于进货价销售给顾客。家乐福认为刘某造成经济损失2276元及一些无形损失,依据员工手册以刘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刘某向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去年12月2日,仲裁委裁决家乐福公司撤销对刘某作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其工作及职务。家乐福公司不服该裁决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造成经济损失2276元并未达到家乐福公司员工手册关于三级违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的标准;家乐福主张刘某造成无形损失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刘某亦对此不予认可。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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