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于2013年将宫颈癌、乳腺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等7种恶性肿瘤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省卫计委根据运行几年来的情况及新农合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进行调整:7种恶性肿瘤的规范化疗、放疗费用标准不变,付费方式全部调整为按病种限额付费。
上述7种恶性肿瘤单次放(化)疗费用按实际产生的医药费用结算,累计总费用超过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结算,未达限额标准的按累计实际产生金额结算。
7种恶性肿瘤初治参合患者,其门诊或住院规范化疗和放疗所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相应病种付费实施方案补偿范围。重大疾布者同一疾病过程(指同疾病诊断同治疗方法)限享受一次大病补偿。
上述初治病人的规范化化疗周期以次计算,上限次数分别为:宫颈癌16次、乳腺癌18次、肺癌12次、食道癌12次、胃癌12次。结肠癌12次、直肠癌12次。规范化放疗周期以次计算,上限次数分别为:宫颈癌35次、乳腺癌35次、肺癌50次、食道癌40次、胃癌35次、结肠癌35次、直肠癌3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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