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轿车昨日晚公告,公司6月30日收到吉林监管局发给一汽轿车控股股东一汽股份并抄送一汽轿车的《关于对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同日,一汽夏利也公告称,公司收到天津监管局发给控股股东一汽股份的警示函。
其中,一汽轿车发布公告显示,由于一汽股份未能按期履行不可撤销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4号指引》)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一汽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时,提醒一汽股份严格按照《4号指引》的相关要求,在将变更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披露保证承诺实际履行的履约保证措施、超期未履行的具体补偿措施等,保证承诺事项的切实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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