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诉称,其系覆盖全国的专业电影频道,依法享有电影作品《血搏敌枭》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一在其所有并经营的苹果应用商店(AppStore)中,通过分销被告二开发运营的视频应用“优酷HD”产品的方式,向使用者提供涉案电影的收看及下载服务,使用者可以直接使用苹果公司生产销售的Iphone、Ipad、Ipad-mini等全系列产品,进入“AppStore”中,下载被告二开发经营的视频应用“优酷HD”产品,使用该产品收看并下载电影《血搏敌枭》。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侵犯了其对涉案影片《血搏敌枭》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播出电影《血搏敌枭》;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5万元;两被告负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158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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