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腾讯公司胜诉
2014年1月,顺德一家互联网服务公司获准注册,其企业全称为“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微信公司”),其经营范围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腾讯公司于今年年初将广东微信公司起诉到顺德法院,同时将微启动力及其法定代表人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在经营的网站、办公场所等处不得使用“微信”及“微商会”字样,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请求被告广东微信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并向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变更公司名称中的“微信”字样。该网站的ICP备案主办单位为广东微启动力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启动力”)。
广东微信公司认为,其未将“微信”作为企业商标及产品服务标识使用,其企业名称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范围不同,不构成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从未将“微信”二字作为区别产品的标识,不会让公众产生误解,故不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认为广东微信公司的部分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广东微信公司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站等处突出使用“广东微信”字样,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号,并向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微信”字样。广东微信公司一次性赔偿腾讯公司80000元,微启动力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微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佛山中院。
争议:名称是否专属
佛山中院昨日开庭审理此案。
广东微信公司认为,腾讯公司只在第9类、第38类、第39类注册了“微信及图”商标,其中第9类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话机、与外接显示屏或监视器连用的娱乐器具、照相机(摄影)、动画片、视听教学仪器(截止),而原告的经营范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属于第42类,前者是硬件商品,而后者是软件服务,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腾讯公司认为,两公司都是从事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服务的,并且广东微信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基于腾讯公司的微信平台而建立的,所以两者的产品服务明显具有竞争关系和重叠。广东微信公司的行为明显具有攀附的故意,借此获得了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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