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下调了企业年金缴费的上限。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将企业缴费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调整为“8%”,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调整为“12%”,并明确具体缴费比例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这样调整,主要考虑是和职业年金办法的筹资规模大体一致,同时给予企业自主空间。
二是增加了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和终止的内容。20号令没有对企业年金方案的变更和终止作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企业确有变更和终止企业年金方案的需求,因此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此作了规定。
三是增加了中止和恢复缴费的内容。主要考虑是,企业在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情况下,会中止企业年金缴费。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允许中止缴费并对补缴作出规定,既符合企业年金的运行实际,也能更好地维护职工的补充养老权益。
四是对企业缴费的分配差距作了限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并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作出不超过5倍的规定。主要考虑是,企业内部由于岗位不同、责任不同、贡献不同,企业缴费分配存在一定的区别是合理的。但是,又需要同时引导企业合理控制,防止拉大收入分配差距。
五是完善了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方式。为了充分发挥企业年金长期养老保障的作用,建立分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导向,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将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的待遇领取方式修改为按月、分次领取或者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六是扩大了企业年金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主要考虑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外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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