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明确,力争到2017年,逐步建立“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到2020年,使长沙市乡村学校优质教师得到多渠道补充,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良好局面。
《实施细则》明确,大力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的乡镇及以下学校在职在岗教师,在农村中小学校(教学点)工作期间,经年度考核合格的按照学校在自然村、村委会所在地、乡镇政府所在地三类情况,分别按每人每月不低于900元、700元、500元的标准发放乡村教师乡镇工作补贴,其校长可在发放标准上提高100-300元;浏阳市、宁乡县所属边远乡镇的学校,其教师每人每月可在发放标准上再提高100元,乡村教师乡镇工作补贴高于省里统一标准的部分暂予保留,待省里统一调整标准时逐步冲抵。所需资金均由区、县(市)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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