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一款游戏的版权,并且使用容易引发公众误导的宣传语,会被法院判赔多少?答案是500万元——近日,地方法院作出的一纸判决,刷新了国内此前游戏侵权的判赔纪录。
4月13日,就《奇迹MU》运营商诉《奇迹神话》开发商、独家运营商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认定:《奇迹神话》抄袭《奇迹MU》,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余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中,法院将网游认定为“类电影作品”,据了解,这在国内或是首例。业内人士表示,这个认定将助力改善国内网络游戏侵权成本低、判赔额低的现状。
激辩网游是否为“类电影作品”
据了解,《奇迹MU》是由韩国Webzen公司创作的一款网络游戏,可支持上万人同时在线,于2002年在中国大陆正式上线运营;2012年,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壮游公司)取得其著作权授权和国内独家运营权,成为该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唯一合法权利人。
而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星公司)成立于2013年,主要从事网络游戏研发,《奇迹神话》即是该公司推出的一款游戏产品,后授权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动公司)进行推广运营。
2014年,壮游公司发现,《奇迹神话》抄袭了《奇迹MU》,在作品名称、故事情节、地图场景、角色、技能、怪物、装备等的名称、造型等多个方面与《奇迹MU》相似;此外,维动公司在宣传《奇迹神话》时,使用了“十年奇迹”“神话传奇”“将十二年前风靡一时余热至今的游戏玩法最大程度地还原”等表述。于是,壮游公司认为这些做法构成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遂于2014年6月提起诉讼。
记者了解到,此前,法院在审理游戏类侵权案件时,多将其中的文字作品、图片独立开来,以确定被告方是否侵犯了原告方的著作权。不过,在这起案件中,壮游方面提出,网络游戏应该作为由美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计算机软件等构成的复合型“其他作品”来进行整体保护。
壮游公司认为,从用户感知的角度看,网游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包含了特定人物、场景和故事情节的类电影作品。
不过,对于壮游公司的此番阐释,被告硕星公司则不认可。硕星公司认为,电影的播放是单向性的,而网络游戏是双向互动性的,不同玩家操控游戏或同一玩家以不同玩法操控游戏,均会得到不同的“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
“网络游戏不是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而是由无数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且众多不同系列的画面,是由玩家借助网络游戏提供的各类工具独创而成。”硕星公司代理律师如是回应。
硕星公司方面还认为,网络游戏的性质更趋向于游戏工具的数据库,而玩家则是所呈现出来的一系列声音画面的作者。因此,不能将《奇迹MU》这一网络游戏的属性界定为类电影作品。
而对于这一说法,壮游公司则认为,与传统的类电影作品相比,网络游戏有一定的互动性,不同玩家玩同一款游戏可能会呈现出略有差别的观感,但这些细微差别都由开发者事先设计的有限情节发展线索所确定,其主线任务和整体发展是固定的,不同玩家所呈现出的类电影作品的表现形式,无实质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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